桂林旅游学院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维修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维修工程是指全校范围内的维修、改造、装饰装修、小型扩建工程,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
本办法适用范围: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及学生宿舍、食堂、道路、广场等公共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公共水电及绿化等维修工程。
第三条 学校维修工程按照量力而行、计划优先、保障重点、超标自负的原则,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四条 维修工程分为立项维修工程和零星维修工程。
立项维修工程:指经学校研究同意的年度维修工程,分为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维修工程、临时立项维修工程。
零星维修工程:除立项维修工程外的其他维修工程。
立项维修工程必须经过立项审批、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结算审计等规定程序。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立项维修工程归口管理、实施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公共房屋及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维修工程,须将维修方案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立项实施。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七条 零星维修工程实行随时报修、快速勘查、及时实施的管理程序,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立项维修工程分别采取年度集中预算立项、临时立项(包括排危抢险立项)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管理
每年10月底之前(与学校财务预算申报同步),各单位根据需要,书面提出下一年度维修工程立项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报后勤管理处。
后勤管理处实地踏勘后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维修的工程做出方案及投资概算(见附件3),汇总形成下年度维修计划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在12月底之前报财务处。
财务处将后勤管理处提供的维修计划作为学校下年度维修经费预算的依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作为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维修工程项目。
经学校讨论,不予或延缓实施的维修工程项目,后勤管理处及时向申报单位通报。
第十条 临时立项管理
(一)需学校安排资金进行临时维修的项目,由使用或管理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维修工程立项申请(见附件2),并由后勤管理处初审报分管校领导。
经分管校领导批示拟维修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实地踏勘后,编制维修初步方案和估算。
依据后勤管理处编制的维修初步方案和估算,由使用或管理单位向学校申请维修经费。总投资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审签,校长签批立项。总投资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立项。
(二)使用或管理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立项维修工程,总投资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该单位经费负责人签批立项;总投资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立项。
(三)排危抢险立项管理
突发安全事故的排危抢险工程由后勤管理处核实情况后报分管校领导,并进行相应应急处置。事后,分管校领导确认立项。
第十一条 维修工程立项申请需对拟维修房屋或设施的现状、存在问题、维修必要性和可行性、维修内容、时间、经费来源、工程估算、详细地址、维修后的用途及申请单位联系人信息等进行说明(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工程估算、概(预)算要按广西现行相关定额规范编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及定额子目套用、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凡改变房屋原有用途的改造工程,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签。
第十四条 维修经费筹集
学校公共设施(广场、道路、环境)、公共教学楼、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的维修经费由学校预算安排。
屋面防漏维修工程项目为年度预算优先安排项目。
第十五条 维修工程设计费及概(预)算编制费管理
概(预)算总投资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维修工程,由工程方案编制单位设计维修图纸和编制概(预)算,设计费及概(预)算编制费可按照不超过概(预)算工程费用的3%收取。
概(预)算总投资在3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维修工程,后勤管理处可依据工程情况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并组织编制概(预)算。
由于维修工程的特殊性等因素,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可暂列不超过15%的不可预见费。
第十六条 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的确定
预算总投资在3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立项维修工程,原则上采用依据有关程序进行年度招标入围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专业性或具有行业要求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也可选择除年度招标入围施工单位之外的质优价惠诚信的施工单位。
预算总投资在3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400万以下的立项维修工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立项维修工程实施流程图(见附件4)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维修工程经过批准立项后,后勤管理处与使用或管理单位进一步细化维修方案,经使用或管理单位、后勤管理处审查确认后,按确认的维修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提高维修选材标准,或在确认的维修方案基础上增加维修内容的,则增加的经费由使用单位落实,后勤管理处方可按使用单位要求实施。
第二十条 房屋维修过程中,使用单位不得要求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内容的更改和新增的,须按学校相应文件执行。凡擅自施工的,一律不予办理该部分结算。
第二十二条 涉及签证计时工时,施工单位应在实施前先与现场代表商定计时工数量后,再予以实施。单次计时工5个以内的,由现场代表确定;计时工5个以上到20个的,须现场管理科室科长参加共同确定;计时工20个以上的,须报经分管副处长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工程项目工程量签证管理。工程量的验收签证,现场验收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是现场验收并当场签字后送现场管理科室备案,事后不得补签。
第四章 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所有维修工程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先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再通知现场管理科室进行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再通知后勤管理处进行验收。由使用或管理单位提出的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审计室、使用或管理单位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公共区域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计室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及其相关的签证等资料必须经现场代表——现场管理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长等逐级签证完善。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一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后勤管理处,经现场管理科室现场代表审查,报送现场管理科室科长复审、分管处长签字后,由现场管理科室登记。
1万元人民币以下小型及零星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核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1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送交审计室进行审计结算。经审计室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工程结算款。审计报告由审计室转发至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八条 现场管理科室负责将维修工程前期管理资料及施工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交计划前期科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桂林旅游学院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印发
(网络传输)